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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9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安翱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包括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2件;案件所涉的品种既包括玉米、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又包括辣椒、梨树等经济作物。该批典型案例具有如下特点:
问1:
今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在加大品种权保护力度方面的亮点或者举措集中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有效拓展保护范围,形成对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一是明确品种权保护对象不受申请品种权时文件所描述的繁殖方式的限制。二是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拓展到许诺销售环节。三是充分考虑无性繁殖品种生产、繁殖的特性,将种植环节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四是针对品种权侵权行为隐蔽、季节性强、多环节参与的特点,将品种权的保护延伸到为他人侵权提供收购、存储、运输、加工以及提供证明文件等帮助环节。通过上述规定,构筑起对侵权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链条打击。
(二)切实强化司法措施,提升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一是在救济措施上,为防止因诉讼周期过长导致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司法解释规定既可以先行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同时责令采取消灭活性等阻止被诉侵权物扩散、繁殖等临时措施,大大提高了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效果。二是在证据制度上,对于抗拒证据保全或者擅自拆封、转移、毁损被保全物等妨碍证明行为,致使侵权事实无法查清的,依法推定侵权行为成立,并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三)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充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新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列举了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进行细化;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进一步规定在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换言之,对于特定的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实际的赔偿总额最低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三倍,可以形成对恶性侵权行为的强有力威慑。
问2:
刑事司法对于保障种业安全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对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假冒注册商标的种子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依法严厉打击套牌侵权、制假售假等犯罪行为,让以身试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坚决遏制危害种业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立足新发展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坚决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从维护国家安全的政治高度,将更好地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下指导,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维护良好的种业研发环境和正常的市场秩序;研究制定审理危害种业安全刑事案件的指导性文件,充分发挥刑法对种业安全的保障作用,为推动种业振兴,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保障。
问3:
品种权侵权具有季节性、隐蔽性等特点,品种权人维权时证明难度较大。请问人民法院在降低品种权人维权难度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二是适时转移举证责任,依法适用事实推定。对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情形,推定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将证明二者不属于同一品种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诉侵权人。对于被诉侵权物既可以作为繁殖材料又可以作为收获材料的情形,规定被诉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分子标记检测方法得出极近似结论的情形,推定两者属于同一品种,将证明两者特征特性不同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诉侵权人。
三是强化举证妨碍制度适用,让不诚信的被诉侵权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被诉侵权人有抗拒保全或者擅自拆封、转移、毁损被保全物等妨碍证明行为,致使案件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被诉侵权人拒不遵守人民法院的命令,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应当说,上述措施的采用,极大便利了侵害品种权案件的证据固定和事实查明,切实减轻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
问4:
当前,种子套牌侵权多发,引发了业界较多关注。能否介绍一下人民法院针对套牌侵权行为有哪些应对措施?
新的司法解释在整体加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的同时,特别对套牌侵权行为作了如下两条规定:
一是对套牌侵权行为参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从严处理。无论侵权人是将自己的品种名称套在别人的优良种子上,还是将别人的优良品种名称套在自己的种子上,均系不正当利用别人优良品种的商业信誉进行生产经营。由于植物新品种属于技术类知识产权,过去往往是参照假冒专利行为来处理。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应当参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处理,可以大大提高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对套牌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重处理。套牌侵权行为人往往具有侵权职业化、规模化等特点。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具有反复侵权、侵权为业、伪造证书、违法经营等情形的套牌侵权行为,均视为侵权情节严重,在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这样实际的赔偿总额最低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三倍,形成遏制套牌侵权的强大威慑力。
声明: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王文雅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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